第二審程序中的民事訴訟當事人稱謂。民事訴訟是在利益對立的雙方之間進行的。但由於審級和訴訟程序的不同,訴訟當事人的稱謂也不完全相同。在第壹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既包括壹審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特殊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債務人等。在審判監督程序中,適用壹審程序的,分別稱為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適用二審程序的,分別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是因實體法上的權益爭議或與具體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而進入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人。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刑事案件的事實和訴訟結果有重大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狹義的民事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而廣義的民事當事人包括* * *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在特定行政法律關系中發生權利義務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當事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稱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上訴期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可以申請二審。二審稱謂變了,從被告、原告變成了被上訴人、上訴人,上訴人在壹審中可以既是原告又是被告,被上訴人也可以。二審是再次審理壹審被違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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