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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臺灣省公民。他怎麽能在大陸法院起訴呢?

正常的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只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證據,提供他的臺胞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就可以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事先約定適用臺灣省法律解決糾紛的,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大陸的利益,就可以適用臺灣省的相關法律進行審理。

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法律互助案件辦理文書和調查取證的規定》進行司法送達。被告經送達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缺席判決。判決生效,經上述送達方式送達後,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在中國大陸有可供執行的資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他在中國大陸沒有可供執行的資產,可能需要根據臺灣省《海峽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的有關規定,向臺灣省法院申請承認和司法協助。在合作方面,雙方同意在民事和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1)打擊犯罪;(二)文書的送達;(三)調查取證;(四)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和仲裁判決;(五)返還(移送)刑事判決確定的人(被判刑人);(6)雙方約定的其他合作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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