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現行《礦產資源法》第五章“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改為“小礦山開采”,將第三十五條“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改為“國家對小礦山實行合理規劃、協調發展、合法辦礦、科學開采、扶持引導、加強監管”。其他條款也應相應修改和調整。進壹步明確小礦開采要求,主要包括小礦方針政策、開采範圍、辦礦審批程序、辦礦形式、開采標準和條件、礦山設計要求(開采規模、服務年限、采礦方法、選礦工藝、防護措施等。)、開采和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等。
進壹步明確小礦開采要求,主要包括小礦方針政策、開采範圍、辦礦審批程序、辦礦形式、開采標準和條件、礦山設計要求(開采規模、服務年限、采礦方法、選礦工藝、防護措施等。)、開采和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等。
開辦小礦,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在此提出以下建議:①符合國家規定的辦礦資質條件,有銀行資信證明,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應產業政策的要求;(3)符合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規劃,特別是符合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開采礦種和礦區範圍的要求;(4)滿足規模生產的要求,開采規模必須與可利用的資源量和儲量相適應;(五)項目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者開采利用方案滿足生產建設要求;⑥符合國家和行業對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土地復墾的要求;⑦符合國家和行業對安全生產的要求。
小礦屬於地方。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不同礦種、礦床特征、開發利用現狀、市場供求等情況,,並綜合考慮長遠發展和實際需要,進壹步確定礦山的最低開采規模。新礦和生產礦應區別對待。前者要提高準入門檻,後者可以分階段確定最低開采規模,逐步完善指標,逐步整改,共同為礦山提供開采規模指標,落實到各個礦山。為了嚴格保護環境,各地根據不同礦種和地區,對現有小礦和新建小礦提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的要求和指標,對後者要求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