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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規範性文件可以作為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3)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設定權的配置是指行政許可設定中各種主要法律來源的權力配置。

1.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事項範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大於其他法律規範,但當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但實施後,除因條件和情況變化而廢止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外,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對相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 .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審批。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7.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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