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連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規則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3分: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示標誌的。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規則三。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十六條適用壹般程序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壹)調查違法事實,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以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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