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罰款;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擴展數據: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者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十條?
盜竊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以盜竊其他財物為目的,盜竊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非法占有、遺棄車輛,造成損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以其他犯罪為目的,將用作犯罪工具的機動車輛非法占為己有,或者遺棄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失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車輛返還無損失的,按照其所犯其他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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