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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背書後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承兌匯票被背書後,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

背書人背書轉讓匯票後,應當負責保證其繼承人所持匯票的承兌和付款。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背書人應當向持票人支付相應的金額和費用。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在轉讓其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背書人是轉讓人,即原持票人,在持票人授權他人行使其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背書人是授權人,即享有票據權利的人;在質押的情況下,背書人就是出質人,即以票據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人。背書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確立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承兌匯票的背書人必須承擔保證匯票將被承兌或付款的義務,保證其簽名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承兌匯票唯壹合法的轉讓方式是背書,必須在匯票背面或便箋條的背書欄內寫上被背書人的姓名,並加蓋背書人的法人印章(企業財務章、法人章)記載背書日期。承兌匯票的背書人接受票據轉讓的中介,需要承擔持續背書承兌的義務。

承兌匯票背書註意事項:

1.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背書轉讓給個人;

2、背書轉讓未經債務人同意。沒有必要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得到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3.背書轉讓後,背書轉讓的讓與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原票據持有人變為票據義務人,承擔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責任;

4.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票據不產生效力。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應。通過背書轉讓票據權利,可以更充分地保護受讓人。

綜上所述,代言壹定要有持續性。如果背書不連續,開證行未能出具證明,則該票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轉讓的匯票應當連續背書。持票人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而未背書的,應當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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