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壹罰十之類的標語,壹般在超市等場所作為威懾標語。事實上,超市等機構無權對違反治安的行為進行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也就是超市有權把人移交給公安機關,派出所的警察會依規處罰。但是超市本身是沒有資格處理和罰款的。但是壹般情況下,出於自私的心理,很多人會接受超市提出的偷壹賠十或者其他賠償的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的錯誤不代表小偷是對的。雙方應在權威機構的調解下解決爭議。
擴展數據:
對“偷壹罰十”行為的評價
1,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專家吳勝建認為:
本案需要討論的問題是,超市是否可以自己制定盜竊的標準,超市發現小偷後是否可以自己制定規則懲罰小偷。
在超市自定的“工廠促銷人員工作程序”中,上班期間將非自己促銷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作為盜竊行為,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盜竊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準只能由立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授權的執法機關來判斷。超市作為企業,絕對沒有權利定制盜竊的處罰標準。
當其設定的標準與國家法律相沖突時,這種行為必將對社會的法律秩序造成混亂。超市發現小偷時,小偷仍是法律上的嫌疑人,能否確認為“盜竊”,只能由法律機關按法定程序審查後決定。
如果允許超市不經正當程序處罰盜竊嫌疑人,可能會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剝奪法律賦予的公民正當程序的辯護權和上訴權。
此外,如果盜竊證據確鑿,超市按照自定規則處置,很有可能讓本應受到法律懲罰的小偷逃脫,客觀上導致縱容犯罪分子,使其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
2.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明確指出:
商家“偷壹罰十”的規定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行政處罰法,只有國家機關可以處罰,商場無權處罰。即使對方有錯,商家也不得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擅自處罰。當然,法律也保護商場的權益。
洪教授指出,商場的正確做法是:第壹,把小偷送到公安機關處理;第二,至於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偷賠償。雖然這樣做很“麻煩”,但洪道德強調,對自身權益的法律保護只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維權不能以違法和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參考資料:
人民網-專家:“偷壹送十”侵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