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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地勘單位轉產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合理有效地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作用,支持地勘單位利用銀行貸款辦好轉產項目,加快轉產步伐,促進地質隊伍結構調整和地勘經濟發展,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貼現的對象和條件。凡經上級審批設立的地勘單位,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有壹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可在國家信貸規模內,利用國家有關專業銀行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財政貼息。其他非國有專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不在此貼息範圍內。

地勘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多種經營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優先貼息。第三條貼息方式。地勘單位轉產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采取定額補貼的形式。原則上每年補貼率為3-5%(具體補貼率根據當年國家財政預算另行確定,1996的補貼率為4%)。第四條貼現期限。地勘單位轉產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計息時間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第五條審批程序。

1.借款人申請貼息,按規定表格(見附表)填寫壹式三份,並附銀行利息清單、借款合同和上級主管部門對轉制項目的批準證明,經貸款經辦銀行和上級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後,報送主管部門;

2.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附原始資料)後,報財政部審批;

3.財政部審核同意後,通知各借款單位的主管部門;

4.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後,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審批後,將貼息資金撥付給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借款人。第六條財務處理。為了正確計算轉產項目費用,考核經濟效益,地勘單位轉產項目貸款應先付後登。

借款地勘單位收到財政貼息撥款時,增加本年度中央預算撥款,同時沖減財務費用,並將沖減的財務費用計入其他支出。

被借多種經營企業主辦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補助時,增加本年度中央預算撥款,將撥付給其多種經營企業的貼息資金計入其他支出;多種經營企業收到主辦單位撥付的財政貼息資金後,直接沖減財務費用。第七條申報時間。有關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1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將本部門本年度申請貼息的全部信息報送財政部基建司。所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全面,按時上報,否則不予處理。第八條貼現紀律。對財政部批準撥付的轉產貸款貼息資金,各有關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撥付借款單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表1:地勘單位轉產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申報表(略)

表2:地勘單位轉產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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