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註冊資本與其責任相對應。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有時也可以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也就是說,我國允許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這裏所謂的人不能是自然人,也不能是壹般法人,而必須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由這些機構或部門設立的公司稱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為兩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但就特殊情況而言,不難理解。否則,我國公司法不會單獨列出國有獨資公司這壹章。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法人團體,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可以單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也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召開。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