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條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等種植經濟林木的用地。“林地”主要包括郁閉度在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型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是指未經批準將耕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改作他用,或者未經批準占用林地進行建設或者開墾林地進行種植、養殖、采石、采砂等活動。“改變占用土地用途”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占用審批手續,在占用的農用地上從事建設、采礦、養殖等活動,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農用地原用途,如占用耕地修建度假村、開墾林地、草地種植農作物、占用林地挖塘養蝦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占用耕地“數額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損毀”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行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頒布的《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所謂“大量毀壞林地”是指下列情形:(1)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占用、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1)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的;(4)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50%以上,兩項數量總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