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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商法有什麽區別?

《商法》(葉朱版商法)是壹本關於商法的書,主要分為四個部分。

第壹部分是商法概述,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歷史和商事法律關系。第二部分是商事主體法律制度,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破產法。

第三部分是商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擔保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第四部分是解決商事糾紛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

商法(法律學科之壹)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商法是與民法並列、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擴展數據

商法的概念

1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2.商業關系

指在壹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業關系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業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並以此為常規業務的人。在中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與獨資公司相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

(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機構,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投資形成的經濟組織。

(五)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商事行為,大陸法系學者壹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的各種表意行為。有三個主要的監管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的概念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式,通過列舉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主觀主義的立法原則。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基於行為的客觀性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立了這壹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繼承並發展了這壹原則。

(3)折衷主義原則。折衷主義原則的立法思想是在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基礎上,根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來確定是否屬於商事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法》都采用了這壹立法原則。

4.形式商法和實體商法

中國沒有正式的商法,但有實體法,主要表現在大量單獨的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有壹些區別。

簡而言之,民法是壹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具有引領和指導商法的意義,商法具有補充、變更和限制民法的功能。商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法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主導原則,而經濟法強調國家意誌和政府職能的幹預,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參考:百度百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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