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確認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並按照壹定的技術規範進行;行政確認是壹種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尊重中立性和非處分性的客觀本質。行政確認在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適用範圍廣。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認定、承認、證明、登記、認可、認證和行政鑒定。
行政確認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公共福利的實現和受法律保護的行政相對人的權益。行政確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證明或澄清,因此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袒。因此,有必要建立壹系列監督制約機制,也有必要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相關公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 *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實施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無效。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數額認定和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予以變更。
人民法院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不得損害原告的權益。然而,有關各方都是原告,除非主張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