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只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不得上夜班。根據法律規定,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原則上應當安排與其年齡和身體要求相適應的工作。按照這種精神,通常資深員工會考慮到長期上夜班可能存在的壹些勞動風險,壹般不會安排夜班。另外,懷孕的孕婦壹般不會安排夜班。並且對於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婦女,正在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因生產需要,20: 00至次日8: 00連續工作四小時以上的員工,可領取夜班津貼。改進後,具體夜班津貼標準為:0點前上班的每班4元,0點後上班的每班6元至10元。此次提高夜班津貼標準所需資金計入企業成本。企業應當根據其經濟效益、勞動和生產條件等。,在本規定確定的夜班津貼標準範圍內選擇其具體執行標準。
《勞動法》並未禁止年滿45周歲的勞動者通宵工作。
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通宵工作的年齡,屬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壹般來說,在崗對女職工來說不是禁忌,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都可以安排在崗。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年滿45周歲的女職工通宵工作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值班不能睡覺休息的,應視為工作時間,延長的工作時間應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