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決定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送達:(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機關在申請直接送達時應註意以下幾點:①如無特殊情況,應申請直接送達;(2)接收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簽署;③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四)受送達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理人的,送交代理人簽收;⑤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⑥收件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2)留置送達。在適用留置送達時,要註意:①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和日期;(三)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四)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⑤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標註的日期為送達日期。(3)郵寄送達。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時,要註意以下幾點: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二)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3)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未寄回回執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公告服務。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送達時,應註意以下事項: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時,應申請公告送達;(二)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公開的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③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60天;(4)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⑤登記機關采取公告方式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綜上所述,公民在被查處違法行為後不會被直接拘留,因為有可能當局還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來確定其被拘留的時間,所以會讓公民先回家等待最終的決定,而行政拘留的決定通常是由專人送到公民家中,需要確認才能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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