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壹百七十壹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偽造貨幣並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壹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八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
第四十壹條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印制、銷售代幣票證在市場上替代人民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