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對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是合法的,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壹定的法定程序。國家強制征收他人土地所有權,不以被征收人同意為前提。土地征用或強制拆除房屋等違法建築。,被征收人或者被拆遷人有權向人民政府申請舉行聽證,但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申請無效,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聽證組織機構也不予組織,行政機關應當備案。法院有權查封生活必需的房屋,但該房屋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前提是人民法院要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後再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第六條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蓋印章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七條房地產被查封時,人民法院應當張貼查封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證。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