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天災人禍,誰都不想遇到,但無論如何,痛苦的事情既然發生了,就需要去面對。逝者已矣,他還要活著。希望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生產廠家、消費者能確認此事,讓此事得到圓滿解決,以後不再發生這樣的悲劇。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造成身體傷害的,支付醫療費用,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每日減少收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撫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罰款、罰金、追繳和沒收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產或者攤派費用、返還財產。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如果財產損壞或丟失,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