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任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包括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因鄰裏糾紛隨意辱罵他人,造成死亡嚴重後果的。涉嫌尋釁滋事罪。建議偵查機關根據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補充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因鄰裏糾紛壹般不認定為聚眾鬥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
擴展數據:
2014年6月8日,西充縣51歲村民周華(化名)發現自家的鴨子死在鄰居張穎(化名)的地裏,於是懷疑是張穎毒死了自家的鴨子。後來,心存疑慮的周華找到張穎並虐待了她。盡管張穎解釋說她沒有被毒死,“鴨子死在我的地裏,懷疑是我毒死的是沒有道理的。”
然而,周華並沒有就此罷休,他還繼續侮辱布林頓。當天下午,當地村幹部趕到現場對兩人進行調解,及時打斷了周華的沖動行為。但是第二天早上,周華繼續辱罵張英;下午,她甚至跑到張穎的家裏進行侮辱和羞辱。
村幹部再次批評並制止了周華,但周華不聽勸說,並辱罵他,直到當天晚上。52歲的張穎倒地,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穎死於高血壓誘發的腦出血。根據對周華佳死鴨的檢測,未檢出有毒成分。
負責此案的檢察官楊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說不知道有高血壓,也不知道吵架會致人死亡。周華明知張穎患有高血壓的證據不足,周華在犯罪時不能預見到虐待行為可能導致其死亡,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公訴人提出,周華因鄰裏糾紛隨意辱罵他人,導致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涉嫌尋釁滋事罪。他建議偵查機關根據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補充偵查。經公安部門補充調查,確認周華家的鴨子沒有被毒死,也確認了村委會曾兩次對周華進行批評和制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因鄰裏糾紛壹般不認定為聚眾鬥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
在此基礎上,檢察院認為本案應以尋釁滋事罪處理。最終,該案壹審宣判,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周華構成尋釁滋事罪。鑒於被告人周華在庭審中積極賠償,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百度百科-尋釁滋事罪
成都商報-吵架聲大到讓人“罵死”。這是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