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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民事訴訟中很難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是直接證據。

不能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相聯系,才能說明案件主要事實,是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對稱“間接證據”是指能夠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是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民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事實。刑事被告人對犯罪的供述,被害人或者證人對被告人實際犯罪的陳述、證言,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事實的認定,書證中對民事糾紛事實的記載,都是直接證據。用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相對簡單,但直接證據本身是否真實,需要其他證據來確認。在司法實踐中,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通常相互配合,相互印證,共同決定案件。

間接證據是指具有間接確認被審計事項作用的證據。這種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審計事項的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取決於其與其他證據的結合。

擴展數據:

直接證據應用規則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是直接的。壹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就可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應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快速及時地認定案件事實,提高訴訟效率。為保證直接證據的證明價值,充分發揮其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作用,在使用直接證據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禁止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第壹,直接證據在實踐中多為言詞證據,真實性、可靠性、穩定性較差。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從被訊問人或被詢問人口中提取直接證據,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取直接證據。而上述非法手段獲得的直接證據違背了聲明人的主觀意誌,因此很難保證其聲明的真實性,也因為侵犯了人權而不被現代社會所允許。

2.必須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質疑和質證;經過核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直接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原則上證明其真實性、可靠性後,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其中,對當事人的說法要謹慎對待,既不能輕信,也不能輕信。這是因為當事人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其陳述往往真假難辨,事實並存。因此,它們必須得到其他證據的證實,只有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3.孤立的證據無法最終確定。任何證據都不能自己證明其真實性,直接證據也不例外。即使單壹的直接證據能夠全面描述案件的主要情況,也不能認定其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因此,我們不能僅僅依靠壹個直接證據來認定案件。相反,直接證據必須得到其他證據的證實,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特別是對於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判刑。當案件主要依靠直接證據定案時,應特別註意核實直接證據的真實性。以不真實的直接證據定案,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這個歷史教訓尤其要吸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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