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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火災事故等級標準是:

1,輕傷事故,0死亡,0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在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

2.壹般火災: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下,上報市級或縣級處理。

3.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十人以上死亡或重傷;3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30多萬元。

4.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二十多人死亡或受重傷;5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壹百多萬元。

所有火災,無論損失大小,都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下列情況也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

2.破壞性試驗造成非實驗體燒傷;

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引起外部明火燃燒或由此引起其他物體燃燒;

4.焚燒車輛、船舶、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因飛行事故導致飛機本身燃燒的除外),或由此引起的其他物體的燃燒。

法律依據:

火災統計管理條例

第六條

根據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和直接財產損失,火災等級分為三級:

(1)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二十多人死亡或受重傷;5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壹百多萬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十人以上死亡或重傷;3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30多萬元。

(3)不符合前兩種情況的火災為壹般火災。

第五條

所有火災,無論損失大小,都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

下列情況也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

(2)破壞性試驗引起的非實驗物體燃燒;

(三)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引起外部明火燃燒或其他物體燃燒;

(四)焚燒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其他交通工具(因飛行事故導致航空器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其引起的其他物體的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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