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事故,0死亡,0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在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
2.壹般火災: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下,上報市級或縣級處理。
3.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十人以上死亡或重傷;3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30多萬元。
4.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二十多人死亡或受重傷;5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壹百多萬元。
所有火災,無論損失大小,都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下列情況也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
2.破壞性試驗造成非實驗體燒傷;
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引起外部明火燃燒或由此引起其他物體燃燒;
4.焚燒車輛、船舶、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因飛行事故導致飛機本身燃燒的除外),或由此引起的其他物體的燃燒。
法律依據:
火災統計管理條例
第六條
根據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和直接財產損失,火災等級分為三級:
(1)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二十多人死亡或受重傷;5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壹百多萬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十人以上死亡或重傷;3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30多萬元。
(3)不符合前兩種情況的火災為壹般火災。
第五條
所有火災,無論損失大小,都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
下列情況也包括在火災統計範圍內: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
(2)破壞性試驗引起的非實驗物體燃燒;
(三)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引起外部明火燃燒或其他物體燃燒;
(四)焚燒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其他交通工具(因飛行事故導致航空器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其引起的其他物體的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