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乙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權利”,針對此案,四川淩影和實律師事務所律師段金濤作出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和《合同法解釋壹》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合同法》第73條將代位權的客體限定為到期債權,《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3條第1款進壹步將其限定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強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這大大限制了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實踐中,大量債務人對次級債務人的債權遠遠落後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如果繼續強調到期,必然導致債權人權益難以得到及時保護,大大增強了債權人權益實現的風險。”段金濤說,新民法典對此進行了修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刪除了“到期”壹詞。不再強調到期的情況,有助於債權人權益得到及時保護。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屬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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