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立案監督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活動進行監督的方法和步驟。原告對立案活動的監督是通過申請復議進行的。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原告不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不立案起訴申訴部門復議,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