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以特定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為基礎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指與人類生存有關的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地理環境和人口數量。其中,生產方式是決定法的本質、內容和發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有什麽樣的生產關系,就有什麽性質和內容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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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特征:
基於馬克思主義對法律的定義,總結前人法學研究的成果,我們可以把法律的特征概括為。
第壹,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首先,在社會體系中,法律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作為壹種社會規範,法律不同於意識形態和政治實體,也不同於非規範性的決定和命令,如法院判決。
其次,人的行為是法律的調整對象。也可以說,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這兩種說法的意思是壹樣的,因為社會關系無非就是行為上的互動或者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沒有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同時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行為是指人的外在行為。
第二,法律是來自國家的社會規範。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必然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統壹性和普遍適用性。這種統壹的基礎是國家權力和國家意誌的統壹。法律的統壹首先是指法律之間基本原則的壹致性;其次,除特殊情況外,壹個國家只能有壹個普遍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內部的規範不能互相矛盾。從法律的統壹性可以推導出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即法律整體在國家主權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
第三,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導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權利是指人們可以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通過規定權利,法律使人們能夠獲得某些利益或自由。
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做或不做某些事情。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前者要求人們做某些行為,後者要求人們不做某些行為。正是因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規範人的行為,所以人的法律地位才體現在壹系列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中。
四、法律是國家保障的社會規範。
任何社會規範都是強制性的,都有社會力量保證其實施。法律的強制性不同於其他規範,因為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的國家強制性不僅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懲罰,還表現為國家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它不僅表現為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的正式權力,還表現為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壹個規則是不是法律,是壹個決定性的標準。
百度百科-法律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