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拒絕給予婚假時,應先與公司人事行政或領導協商,並指出員工依法享有婚假。
2.公司拒絕休婚假屬於勞動爭議。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隊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二、婚假待遇規定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
3.結婚程序如下:
1.男女雙方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明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和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均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均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和旅遊假問題的通知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