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內新登記的摩托車,車主可以在車輛登記之日的當月,申請摩托車第二年、第四年、第五年的摩托車免檢標誌,無需駕駛摩托車到檢驗機構進行網上檢驗。
2.摩托車註冊6年以上後,每年需要檢驗壹次車輛。車主驗車時需要攜帶摩托車行駛證和車輛保險憑證,進行外部檢驗。檢驗合格後,他就可以拿到車輛的年檢標誌。
從10,1,2022年起,由原來的10年5次在線檢驗改為2次(第6年和10年),期間每兩年加施檢驗標誌,10年後每年檢驗1次。
3.摩托車6年免檢時間按車輛交付日期計算。超過5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或者在6年免檢時間內發生過人員傷亡等交通事故的,6年內按照原規定進行檢驗。
六年免檢:審核交強險(車船稅)後,無需到檢驗機構在線檢驗,不再簽註檢驗生效日期;
6年以上(含6年):駕駛摩托車,攜帶行駛證並繳納交強險,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到車管所簽註檢驗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