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是否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子女的財產?
壹般法院不會支持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責任財產承擔法律規定的給付義務,其全部不動產和存款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用於償還債務。法院原則上不能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處分案外人(包括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
二、子女的財產在什麽情況下會被執行?
夫妻共同債務,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尚未清償,但其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執行法院查詢,發現夫妻子女名下均有大額存款,且均無獨立取得經濟收入的能力。當被執行人不能證明該款項是未成年人接受的報酬、報酬及其他利益時,可以認定該財產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並予以執行。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收入,歸夫妻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關系中的壹員,其名下的財產,無論來自夫妻任何壹方,都應具有家庭財產的性質。對於家庭成員,銀行賬戶中的存款可以是家庭財產,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尤其是在被執行人有巨額外債,但其未成年子女名下銀行賬戶有大額存款的情況下,這是違背常理的。在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存款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屬於家庭。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兒子的財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該財產與被執行人有直接關系,且子女財產的執行必須滿足相關條件,否則法院無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訴訟、仲裁期間,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