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非法辭職,需要賠償雇主因為找不到替代者而遭受的損失。是否存在損失以及損失的數額,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另外,辭職後想找新工作,需要提交原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直接走了,以後就麻煩了。對於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會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會有不良影響。
解除合同會遇到哪些情況?
1,合同解除壹般只適用於單方面違約的情況,但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就比較復雜了,要看哪壹方違約是根本,解除權的行使要看具體情況;
2.從自我保護的意義上說,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壹定要解除合同,而是要判斷這種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是否可以避免在不采取解除措施的情況下鼓勵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終止意味著交易失敗,如果壹方違約,合同將被終止,這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沈重的交易成本,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壹般來說,合同目的與合同主義務相聯系,違反主義務會使合同目的難以實現,而單純違反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壹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的喪失,合同也不能據此解除;
5.合同的不當履行和終止。不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缺陷不嚴重,壹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復措施進行補救,而不宣布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缺陷本身可以修復,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復缺陷。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補缺陷的權利,實際上是給他修補缺陷的機會,從而避免了合同的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