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法律責任應由違反者本人承擔,這也是法律上的自責原則和反對集體懲罰的體現;但在特定情況下就不壹樣了,違法者的監護人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包括兩種情況:壹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第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精神病人。該條只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承擔責任的範圍、方式等事項需要依據民法進行。違反治安管理屬於侵權行為的壹種,即因過錯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根據成立條件和表現形式的不同,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大多數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屬於壹般侵權行為,有些屬於特殊侵權行為。壹般侵權行為又稱為直接侵權行為,即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直接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和故意違背善良道德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的不當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又稱間接侵權行為,是相對於壹般侵權行為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別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行為或者自己行為以外的事實,而不論是否完全符合壹般侵權行為的成立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