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年滿18周歲,可以獨立生活,有壹定的經濟負擔,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需要贍養父母,主要是指父親60歲,母親55歲。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只要父母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或者生活有困難,就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壹般來說,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就是退休的時候。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子女應當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情感上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父母。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無論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的時候,都應該盡力履行這壹義務,直到父母去世。
子女盡贍養義務主要要做到以下幾點:
(1)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搬遷至條件較差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變更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二)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勞動;
(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變動而被消滅;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還要尊重和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給予幫助。在他們年老體弱多病的時候,要給予適當的照顧,讓他們在情感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度過晚年。
綜上所述,子女在60歲時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只要父母還活著,無論父母多大,孩子都應該贍養他們。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