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稱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確定,從未成年人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如何理解和計算“壹歲”?首先,壹歲是指按照國際慣例,以公歷年、月、日計算的行為人專職年齡,而不是按照民間農歷或其他歷法計算的“虛歲”。其次,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計算,是指行為人在第壹個生日的第二天以後,即被視為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比如演員出生於1986年1月1日,2000年1月2日十四歲,2002年1月2日十六歲,2004年1月2日十八歲。相反,即使是在14周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也應視為不滿14周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同理,在16周歲生日實施危害行為的,只能以8個法定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在18周歲生日實施犯罪的,應視為未滿18周歲,對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