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普通法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兩者的同構構成了我們的法律體系。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主要如下:
第壹,憲法規定的內容不同於普通法律。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問題。
比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國家政權的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
而普通法律只是規定了國家生活的某些方面和領域。
比如刑法規定了罪刑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
第二,憲法的法律效力不同於普通法律。
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具有以下最高法律效力:
1.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
2.普通法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將被撤銷或宣布無效。
第三,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
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要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性。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嚴格,也不同於普通法律。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普通法律壹般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而憲法是制定的。
由國家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起草,全國各族人民討論,然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可以提出對普通法律的修改;只有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3.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通過,而憲法的修改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修改普通法律,而只有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