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法》對環境公益訴訟有哪些規定?
1.行政訴訟法對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需要在訴訟程序開始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侵害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時,,並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英雄烈士及其他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環境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壹般行政訴訟壹樣,原告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糾紛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分別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是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糾紛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也是環境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糾紛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包括行為的事實認定和適用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4)環境行政訴訟被告範圍廣。由於環境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範圍廣,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廣,包括負責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的機構。例如環保、海洋、港口、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路、民航、國土、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檢察院不是環境糾紛案件的行政相對人的,在收集到負責環境保護、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機關的行為對不特定多數公民和社會的環境利益造成損害的證據後,可以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