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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買單?

誰為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買單?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因此,國家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前幾天我叔叔工作的小塑料廠後面發生了6萬立方米的滑坡,經武警官兵搜救後死亡。目前家裏有壹個女孩,14歲,初中二年級。問題是關於壹些賠償:1用人單位是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前幾天我叔叔工作的小塑料廠發生了6萬立方米的山體滑坡,武警官兵的搜救也沒能幸免。目前家裏有壹個女孩,14歲,初中二年級。

問題是關於壹些補償:

1用人單位是否承擔相應責任,賠償多少?怎麽補償?

2.國家有沒有制定壹些補貼政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家不負責,所以國家不會做任何補償。

當然,如果因自然災害造成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或需要救助,國家會給予適當的救助或補償,但不會是補償。

因為,在法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沒有過錯,就沒有賠償的依據。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家不負責,所以國家不會做任何補償。

當然,如果因自然災害造成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或需要救助,國家會給予適當的救助或補償,但不會是補償。因為,在法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沒有過錯,就沒有賠償的依據。

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七條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與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核實並公布。

第十八條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相結合、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擴展數據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2010年7月8日頒布,共七章三十五條,自2010年9月6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適應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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