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批評不是紀律處分,而是問責的壹種形式,通常用於以書面形式公開譴責和警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目的是教育自己,廣泛教育他人;批評教育是壹種非正式的口頭警告,不會有書面記錄,也不會納入個人檔案。主要目的是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能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這兩種措施不同於紀律處分,紀律處分通常會留下書面記錄,並可能影響個人的長期記錄。
公開譴責的概念和類型;
1.定義:公開譴責是壹種非正式的懲戒手段,通常指在公開場合表達對某個個人或群體的強烈不滿和指責;
2.形式:可以通過媒體公告、發布會、社交平臺評論等方式進行。
3.目的:從道德上批評被定罪者的行為,以期糾正或警告;
4.效果:雖然不涉及法律懲罰,但可能會對被判者的名譽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公開譴責和通報批評不是紀律處分,而是壹種問責形式,旨在教育個人,廣泛教育他人。批評教育是非正式的口頭警告,不會留下書面記錄,不會影響個人長期記錄。
法律依據: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處罰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
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采取的紀律行動有:
(1)訓誡;
(2)警告;
(3)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五)暫停會員權利壹個月以上壹年以下;
(6)取消會員資格。
訓誡是壹種警告性的懲戒措施,也是最輕的懲戒方式,適用於成員因過失首次違規或違規情節明顯輕微的情形。告誡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進行。采取口頭告誡的,應當制作書面記錄並歸檔。
警告是壹種較輕的懲戒措施,適用於成員行為已構成違紀,但情節較輕,應及時予以糾正和警告的情形。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適用於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經警告、訓誡後再次違規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