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試用期內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固有風險。直接來說,用人單位在處理自己的問題上是主動的壹方,所以在處理相關問題上需要自己的合理解釋,否則自己的權益會失去壹些積極性。最好的辦法是,當事人可以與其關聯企業協商。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法律對試用期有明確嚴格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