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情況判斷。最高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或者第壹審法院申請再審。其他案件的當事人只能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性:
是否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再審的壹方為多數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再審與再審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適用於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重新進行審判的程序。它是經過壹審、二審程序後,為糾正錯案、撤銷和糾正生效判決、裁定而設立的法律救濟程序。是對壹審、二審案件的再審,但不是再審。再審,是指壹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或者上級法院再審後,認為壹審法院或者壹、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行為。再審壹般由壹審法院另壹合議庭進行,可以追加當事人;再審可以由壹審法院審理,也可以由二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壹般不增加當事人。上級法院再審案件後,撤銷原審、二審法院的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再審程序結束,案件恢復到原告起訴時的初始狀態。壹審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普通程序再審,按照舉證、質證、辯論、調解、判決程序依次進行。當事人(包括新增當事人)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