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黨員的管理
1.黨員,地方安置、原黨組織管理的退休幹部,仍在原支部參加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獨建立離退休幹部黨員黨組織。
2.黨員,是居住地遠離原單位的退休幹部,可以在居住地街道或者農村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3.安置在當地的黨員、退休工人和黨員、退休幹部,參加所在街道(或農村)黨組織的組織生活。
4.退休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或親屬等原因離開6個月以上的,應持黨員證到所在單位(或地區)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所在單位黨組織應接受並安排他們參加組織生活。
需要強調的是,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照顧好身體狀況,次數不宜過多,負擔不宜過重。特別是對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黨組織要指定黨員負責聯系,向他們傳達黨的文件精神,向黨組織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長期病假黨員的管理
1.對於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有困難的黨員,黨組織可以指定黨員負責聯系他們,傳達黨的文件精神和黨內重要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2.身體健康並願意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黨員,可以適當安排他們過組織生活。
3.對於那些遠離本單位、休息時間長的黨員,可以安排他們介紹療養院的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4.黨員在精神病期間,可以暫時停止其黨的組織生活,病後恢復其組織生活。
受黨紀處分黨員的管理。
1.黨員,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等紀律處分,以及暫停註冊、暫緩註冊、限期改正等組織處理的,仍可過組織生活。
2.黨員,經支部總黨員大會決定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建議其退黨、開除黨籍的,在上級黨組織批準前,仍可參加組織生活。
3.在停職反省期間,黨員壹般應照常參加組織生活。
4.被司法機關宣布立案偵查,但未被審判、逮捕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黨員,壹般應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中止組織生活。
5.因違法被勞動教養但未被開除黨籍的黨員,應停止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6.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緩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在執行期間,應當停止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根據《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應當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上壹級黨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