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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可否要求被告承擔差旅費?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民事訴訟中,往往會有關於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依賴、文書真實性、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的專業鑒定,並且可能會涉及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會有鑒定費、鑒定人作證費等壹系列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很多人有壹個誤區,認為都應該由敗訴方承擔。事實上,並非如此。

法律分析

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屬於訴訟費用的壹種,應由被告負擔。但在人身傷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在傷殘鑒定確認後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時鑒定費可以變更為新的訴訟請求,而與傷殘鑒定等事項相關的鑒定費屬於人身傷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鑒定費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需要註意的是,這樣的鑒定費是在訴訟請求中支持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分攤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律師費和差旅費由原告承擔。除非合同中有違約方承擔訴訟費的約定,否則人身損害賠償壹般由原告承擔,因為訴訟不壹定要聘請律師,原告也可以自己起訴。以及民事訴訟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誤工費。而且要看授權。如果原告在起訴狀中沒有主張誤工費,那麽代理人如果是總代理執照就不能主張誤工費。如果是特別授權,代理人有代位承認、放棄和變更請求權,所以可以代為主張誤工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壹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支出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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