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風險代理可以增強律師的責任感;
2、實施風險代理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律師業務素質的提高;
4.有利於降低代理門檻。
如果不普及風險代理,代理的高門檻必將使很大壹部分案件當事人徘徊在律所之外,這將使很多案件在沒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公正性打上問號,同時也因為很多案件由於律師的缺乏,法律知識的普及無法最大限度地進行。律師介入案件的過程,其實就是壹個普法的過程。
第二,但缺點也很明顯:
1,法律服務不同於壹般的市場活動,不能簡單地以是否打贏官司來衡量壹個律師的水平。
如果委托人只以輸贏論英雄,律師把能不能贏作為雙方接案的前提條件,那就意味著律師只接贏了案子抓大的案子,而難的案子沒人接。這勢必造成另壹種不公平。律師職業道德要求:各方應平等獲得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
2,片面追求勝訴,很容易扭曲律師的作用。
輸贏,輸贏,本質上是權利義務的法律分配,二者是辯證互補的。贏的另壹半是輸,贏的另壹半是輸。司法公正的真諦應該是:讓該勝訴的壹方勝訴,讓不該勝訴的壹方敗訴。律師不能只代表勝訴的壹方,讓事實、證據、理由處於劣勢的壹方得不到律師服務和法律幫助,這無疑會背離律師職業道德。在這方面,律師與醫生不同:醫生處理的是自然現象,醫生治好壹個病人,把壹個病人從死亡線上拉回來,絕不會妨礙或侵害他人利益;律師要處理的是社會現象,而不是社會關系。所謂社會關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本不該勝訴的壹方勝訴,就意味著另壹方本該勝訴的人敗訴,其客觀效果必然阻礙司法公正。
因此,風險代理並不適合所有案件,是否采用風險代理應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使訴訟結果和社會效果雙贏。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