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規定,以借款方式足額抽逃出資的,視同抽逃出資。
2.對於股東先借錢再投資入股的行為,利用公司其他銀行賬戶,以借款的名義借錢給股東,然後作為投資增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並沒有將錢交付給借款股東,借款股東也沒有辦理轉賬手續。而是由公司將股東借的錢轉入公司銀行賬戶,股東自己並沒有增加任何實際投入。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
3.公司以股東出資的形式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為公司財產,公司對其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公司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出借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股東依法承擔相應債務。因此,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認為股東僅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抽回出資不具備法律依據。如果他們在借款活動中違反相關財務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應由相應部門進行查處。
4.借貸業務是金融活動,只有金融機構才能依法經營。
5.公司不得通過子公司直接或間接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公司通過子公司直接或者間接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的,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貸款無效,取得貸款並負責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的,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
7.第三人墊付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或者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出資被抽回並清償,第三人不能補足出資的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對發起人出資追償產生的相應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8.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造成巨大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5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法並不禁止向股東提供貸款。股東不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可以借款。
狹義的股東借款是指股東以借款的形式從公司獲得資金,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行為。廣義的股東借款是指股東利用各種形式向公司募集資金,如借款、當期付款、收取備用金、預收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