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法律概念:
擔保是為保證壹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是主法律關系,保證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和金錢擔保。
財產擔保,即擔保物權,以財產的交換價值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承了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其中,抵押的客體包括三類,即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權的客體包括兩大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壹個,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成立具有任意性,要求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情況下訂立書面保證合同。
金錢擔保即定金,以特定的貨幣作為擔保,其成立也屬於遺囑,需要雙方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轉移對標的物的占有。
擔保定義介紹:
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為保證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來看,債的擔保應該是指基於當事人壹定的財產,可以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壹種方法。擔保法中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務擔保、債務擔保,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其廣泛。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
【保證;擔保;負責擔保某事);保證,保證做或者保證沒有問題。它是壹種承諾,是對保證人和被保證人行為的約束。擔保壹般發生在經濟活動中。如果擔保人屆時未能履行承諾,擔保人壹般會代為履行承諾。壹般有口頭保證和書面保證,但只有書面保證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在民法上是指為保證債權實現的擔保和抵押行為。如甲方向銀行借款,乙方將為甲方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壹旦甲方不履行義務,乙方將代為履行。我國於1995年頒布了擔保法,規定了相關事項。刑事訴訟法中的保障是為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提供壹定的保障。
在我們的生活中,壹個人的人品還有另外壹種保障。這種保證大多是口頭的。其意義只是說明擔保人對擔保人有壹種信任和欣賞,實際意義不大。有些只是保證人對保證人的壹種監督,但這種保證對雙方的行為還是有壹定的約束力的。我以我的名譽發誓,這個人絕對可靠。
還有壹種特殊的擔保,就是移民擔保,采用這種政策。大部分移民擔保都具有上述兩種擔保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