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獲得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書面聲明,表明所有或有事項均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得到適當反映。
3.與管理層討論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更新與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的永久文件,審查與監管部門的通信,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跡象,並確定需要納入管理層聲明的聲明。
4.致函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和律師,以獲取法律顧問和律師對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及資產負債表日至回復日期間存在的或有事項的確認證據。分析被審計方在審計期間發生的法律費用,並復核法律顧問和律師的發票,看其是否足以說明或有事項的存在,特別是未決訴訟或未決稅務評估。
5.與稅收征收管理機關核對函電和稅務清算報告,判斷是否存在稅務爭議。
6.向與被審計單位有業務往來的銀行發送確認函,要求銀行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或有事項。銀行函能夠反映商業匯票貼現、應收賬款保理、票據背書以及對其他單位銀行貸款的擔保(包括擔保事項的性質、金額、擔保期限等。).
7.詢問相關銷售人員,獲取被審核單位的產品質量保證記錄,以確定損失的可能性。
8.查閱被審計單位截至審計完成日的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股東會會議記錄,確定是否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未決索賠、稅務糾紛、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等記錄。
9.詢問被審核方對未來事項和協議的財務承諾,詢問被審核方管理層。獲取和查閱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層會議的會議記錄及其他重要文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重要合同和往來文件等)。)至審計實地工作完成日,並確定是否存在不可撤銷的財務承諾。
10.獲取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書面聲明,以確保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正確反映了所有或有事項。
11.為評估欺詐風險和其他因素增加了審計程序。
12.確定或有事項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正確列報;
(1)預計負債: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及經濟利益流出的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項預計負債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當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相關的預計賠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計賠償金額;
(2)或有負債:
1)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原因,包括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未決訴訟、未決仲裁、提供對外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2)對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的預期財務影響和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測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或有資產很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披露其形成原因和預期的財務影響。
(4)在未決訴訟或仲裁的情況下,按照上述披露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計將對企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可以不披露該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或仲裁的性質,以及不披露該信息的事實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