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明材料的,居住時間可以從公安機關登記之日起計算,半年後可以申請。
辦理居住證的條件:《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擴展數據:
處理條件
1.公民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憑《臨時登記證》到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辦理濟源居住證的條件
搬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註:申請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須提交本人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
2.暫住登記證明;
並根據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或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在讀證明:學生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等。
另外: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處理過程
1.暫住登記:申請人應當在到達後3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領取暫住登記證。
2.居留證申請:
(1)申請:登記暫住半年以上的公民,持上述材料到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2)審核:登記站對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符合申請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
(3)證件領取:符合居住證的,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市民根據工作人員提示領取證件。
溫馨提示: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