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法定節假日應放假。另外,如果他們加班,應該按照加班費支付。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40條規定,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修訂後的《全國節假日和紀念日放假辦法》於2008年6月5日+10月6日+0日生效,其中第2條規定,所有公民的假期為:
(壹)新年,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二、如何支付勞動者的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很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免費加班,甚至通過各種目標壓力強迫勞動者加班。現在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法定節假日放假。如果勞動者處於這種加班狀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要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