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能否構成妨害司法罪,刑法學界存在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1)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否構成妨害司法罪。有人認為妨害司法罪只能適用於刑事訴訟,不能適用於民事和行政訴訟;有人認為妨害司法罪應該適用於所有訴訟過程,當然也包括民事訴訟。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妨害作證罪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不限制妨害司法罪發生的訴訟程序。(二)是否有必要使用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有人認為暴力、威脅、賄賂三種犯罪手段涵蓋了阻止證人作證和指使他人作偽證兩種情況。有人認為,刑法第307條第壹款中,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存在並列關系,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危害程度不同,後者明顯大於前者。因此,前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的手段加以限制,後者則在憲法上有所放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應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