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犯刑訊逼供罪的,根據具體情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刑訊逼供行為導致被害人傷殘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罪的行為壹般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供。所謂體罰,是指對受害者身體的暴力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逼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毆打、捆綁、非法使用武器等惡劣手段逼供的;
2.長期采用冷凍、饑餓、幹燥或者烘烤等方法逼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因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三次以上刑訊逼供的;
7.縱容、指使、唆使或者強迫他人刑訊逼供,有上述情形之壹的;
8.應當追究刑訊逼供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壹般情況下,犯刑訊逼供罪的,根據具體情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刑訊逼供行為導致被害人傷殘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從重處罰。
壹、刑訊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麽?
法律解析: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供的行為。
其特點如下:
1,特殊科目,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
2.主觀上以逼供為目的;
3.客觀上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訊逼供。
綜上所述,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7條
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