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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出所拘留壹晚的影響

壹般來說,它沒有影響:

1,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將現場訊問中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訊問的行為;

2.拘留措施不是刑事拘留,拘留是為了配合案件的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訊問:

1,被控有犯罪行為;

2.當場涉嫌犯罪的;

3.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綜上所述,對被訊問人的拘留時間,自其到公安機關自首之時起,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公安機關繼續訊問後,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公安機關繼續訊問後,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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