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酒後駕車的危害
1,觸覺能力下降。酒後駕車,由於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比平時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和方向盤。
2,判斷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後,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時間相應延長,眼、手、腳等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之間的協調功能受到阻礙,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會暫時損傷視力,使視力不穩定,減少對顏色的辨別能力,因此無法發現和正確理解交通信號、標誌和標線。同時,飲酒後視野大大縮小,視覺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難以發現視野邊緣的隱患,容易發生事故。
4.精神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高估自己,經常會忽視周圍人的建議,經常會做出壹些力所不及的事情。
5.疲勞。酒後容易犯困,表現為開車不規律,空間視覺差。
酒後駕駛是非常嚴重的不良行為,同時酒後駕駛會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司機在酒精儀上吹的數值顯示涉嫌酒駕後,交警部門會立即帶司機去最近的醫療機構抽血。血樣檢測結果從采血當天算起大約九天,節假日不算,檢測結果會發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試行)。
第二十九條血樣應當送檢
抽取的血樣應當在壹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及時指派和聘請合格人員進行檢查和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將血樣送檢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期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六條_ _
當測試車輛駕駛員的酒精含量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壹)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壹名交通警察帶領壹名警務輔助人員帶車輛駕駛人到醫療機構抽取血液樣本,或者由法醫等有資質的人員當場抽取血液樣本;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抽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有資質的單位或者機構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通知車輛駕駛人。
檢測駕駛員體內酒精含量的,除不能通知的外,應當通知家屬。
機動車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復驗:
(壹)檢驗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正確性的;
(二)檢驗單位或機構、檢驗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結果明顯不足的;
(四)檢查員故意進行虛假檢查的;
(5)審查員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虛假或被汙染的材料;
(七)其他應當復審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作出不批準復檢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檢驗的,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檢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