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處是夫妻同心。當業務過程中出現業務方向問題時,很容易達成壹致。不存在分配不公的問題,也不存在某些費用該不該用的問題。缺點:經營方向出現問題時,沒有人提出不同意見,借錢周轉的途徑也不多。
兩個或兩個以上沒有夫妻關系或家庭關系的自然人,在出資、公司管理等方面利益相同,但同時存在利益矛盾。利益的矛盾可以促使他們相互監督,促進股東和公司依法行事,正確處理股東、公司和債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在只有夫妻或者家族成員作為股東的公司裏,股東之間只有利益壹致,沒有利益矛盾,不可能互相監督。只有夫妻或家庭成員作為股東的公司應歸類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公司法對自然人股東公司的限制。除了按正常程序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家庭成員財產分割協議。不能提交財產分割協議或者不能證明財產所有權的,應當按照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條件進行登記。目前對於夫妻註冊公司的認定,認定夫妻雙方為兩個自然人分別承擔責任。首先要考慮夫妻雙方在公司中的責任,然後根據夫妻共有財產和債務的情況來分配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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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